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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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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54條
查封時,書記官應作成查封筆錄及查封物品清單。 查封筆錄,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為查封原因之權利。 二、動產之所在地、種類、數量、品質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 三、債權人及債務人。 四、查封開始之日時及終了之日時。 五、查封之動產保管人。 六、保管方法。 查封人員,應於前項筆錄簽名,如有保管人及依
第四十八條
第二項規定之人員到場者,亦應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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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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