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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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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57條
查封後,執行法官應速定拍賣期日。 查封日至拍賣期間,至少應留七日之期間。但經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同意或因查封物之性質,須迅速拍賣者,不在此限。 前項拍賣期日不得多於一個月。但因查封物之性質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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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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