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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第45條
商標權人得拋棄商標權。但有授權登記或質權登記者,應經被授權人或質權人同意。 前項拋棄,應以書面向商標專責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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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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