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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第44條

商標權人設定質權及質權之變更、消滅,非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 商標權人為擔保數債權就商標權設定數質權者,其次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 質權人非經商標權人授權,不得使用該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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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