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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 第79條
勞動基準法 第79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
第二十一條
第一項、
第二十二條
至
第二十五條
、
第三十條
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
第三十二條
、
第三十四條
至
第四十一條
、
第四十九條
第一項或
第五十九條
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
第二十七條
限期給付工資或
第三十三條
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
第四十三條
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
第三十條
第五項或
第四十九條
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
第七條
、
第九條
第一項、
第十六條
、
第十九條
、
第二十八條
第二項、
第四十六條
、
第五十六條
第一項、
第六十五條
第一項、
第六十六條
至
第六十八條
、
第七十條
或
第七十四條
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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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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