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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78條

未依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七項、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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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