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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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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33條
第三條
所列事業,除製造業及礦業外,因公眾之生活便利或其他特殊原因,有調整
第三十條
、
第三十二條
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者,得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就必要之限度內以命令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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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勞動基準法 全文
第3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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