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刑事訴訟法
› 第376條
刑事訴訟法 第376條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
第一項之傷害罪。 三、刑法
第三百二十條
、
第三百二十一條
之竊盜罪。 四、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條
、
第三百三十六條
第二項之侵占罪。 五、刑法
第三百三十九條
、
第三百四十一條
之詐欺罪。 六、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條
之背信罪。 七、刑法
第三百四十六條
之恐嚇罪。 八、刑法
第三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之贓物罪。 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十條
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第十一條
第四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 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其他第二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75條
看 刑事訴訟法 全文
第37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