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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320條

自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自訴狀為之。 自訴狀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前項犯罪事實,應記載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 自訴狀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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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