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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第105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105條
違反
第六十三條
第二項或
第八十八條
第二項規定或有
第六十五條
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04-1條
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全文
第10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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