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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63條

選舉之投票,由選舉人於選舉票圈選欄上,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圈選一人。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圈選一政黨。 選舉人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 第一項圈選工具,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式樣製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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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