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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106條

違反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六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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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