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程式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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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程式條例規範公文的製作、處理及保存等相關事項,目的在於統一公文處理程序,確保公文的正確性、完整性及效率,以提高行政效率,促進行政事務的順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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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議案(修法提案)
最後異動 2007-03-21・共 1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稱公文者,謂處理公務之文書;其程式,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公文程式之類別如下:
一、令:公布法律、任免、獎懲官員,總統、軍事機關、部隊發布命令時用之。
二、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之。
三、咨:總統與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用之。
四、函:各機關間公文往復,或人民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復時用之。
五、公告:各機關對公眾有所宣布時用之。
六、其他公文。
前項各款之公文,必要時得以電報、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機關公文,視其性質,分別依照左列各款,蓋用印信或簽署:
一、蓋用機關印信,並由機關首長署名、蓋職章或蓋簽字章。
二、不蓋用機關印信,僅由機關首長署名,蓋職章或蓋簽字章。
三、僅蓋用機關印信。
機關公文依法應副署者,由副署人副署之。
機關內部單位處理公務,基於授權對外行文時,由該單位主管署名、蓋職章;其效力與蓋用該機關印信之公文同。
機關公文蓋用印信或簽署及授權辦法,除總統府及五院自行訂定外,由各機關依其實際業務自行擬訂,函請上級機關核定之。
機關公文以電報、電報交換、電傳文件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得不蓋用印信或簽署。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機關首長出缺由代理人代理首長職務時,其機關公文應由首長署名者,由代理人署名。
機關首長因故不能視事,由代理人代行首長職務時,其機關公文,除署首長姓名註明不能視事事由外,應由代行人附署職銜、姓名於後,並加註代行二字。
機關內部單位基於授權行文,得比照前二項之規定辦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公文,除應分行者外,並得以副本抄送有關機關或人民;收受副本者,應視副本之內容為適當之處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2-1 條機關公文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其制作、傳遞、保管、防偽及保密辦法,由行政院統一訂定之。但各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4 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第七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相關大法官解釋
提及「公文程式條例」的釋字(依文義比對,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