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進修及考察選送條例施行細則
公務員進修及考察選送條例施行細則規範公務員進修及考察的選送原則、申請資格、辦理程序、考核獎勵等事項,以確保公務員在職進修及考察的品質,促進行政效能的提升。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2-03-12・共 12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2 條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稱高級委任職,以委任五級以上,能達委任一級之
職務為限。所稱同一機關,其解釋依考績法規之規定。所稱繼續任職滿五
年,其簡任薦任及高級委任年資得合併計算。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所稱之高等考試,指依考試法舉行之任命人員高等考
試,及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各機關考績員額之計算,以經銓敘機關核定應予考績之員額標準,如選送
所屬機關人員時,其所屬機關考績員額,得與選送機關考績員額合併計算
。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各機關合於本條例規定標準之考績人員超過定額時,由該機關主管長官,
就各員體格、年齡、職務需要等情形酌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各機關選送進修考察人員,應依照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期間,填具選送表件
,送銓敘部查核存記。
選送表式依附件之規定。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各省省政府委任職公務員之進修考察選送事項,在設有銓敘處之區域,應
送銓敘處初核,由銓敘處將原送表件及實際考績員額報部核定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進修考察人員之考試,分筆試口試兩種。應試科目,由考試院按該年度所
定研究科目及考察事項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0 條准予存記人員進修或考察地點、國別及研究科目,考察事項,經考試院決
定後,通知原送機關逕行派送。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1 條進修或考察人員違背本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者,由原選送機關追繳所領各
項費用之一部或全部。
用 AI 解釋這條
相關大法官解釋
提及「公務員進修及考察選送條例施行細則」的釋字(依文義比對,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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