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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 187 號解釋

AI 白話解釋
💡 退休公務員請求原服務機關提供年資或未領退休金證明遭拒絕,可以透過訴願或行政訴訟爭取權益。 這項解釋保障公務人員依法辦理退休的權利,使其在需要相關證明時有法律途徑可循。 這對退休公務人員維護自身權益有實際幫助。

解釋全文

【解釋字號】 釋字第 187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3年5月18日 【解釋爭點】 退休公務員請領年資等證明被拒,得行政爭訟? 【資料來源】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續編(二)第 126 頁司法院公報 第 26 卷 5 期 3-7 頁守護憲法 60 年 第 119-124 頁 【解釋文】   公務人員依法辦理退休請領退休金,乃行使法律基於憲法規定所賦予之權利,應受保障。其向原服務機關請求核發服務年資或未領退休金之證明,未獲發給者,在程序上非不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本院院字第三三九號及院字第一二八五號解釋有關部分,應予變更。行政法院五十年判字第九十八號判例,與此意旨不合部分,應不再援用。 【理由書】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乃指確定終局裁判作為裁判依據之法律或命令或相當於法律或命令者而言,業經本院釋字第一五四號解釋於其解釋理由書內明示在案。本件聲請應予受理,合先說明。   按憲法第十六條所謂人民有訴願及訴訟之權,乃指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有提起訴願或訴訟之權利,受理訴願機關或受理訴訟法院亦有依法審查決定或裁判之義務而言。此項權利,間因其具有公務員身分而有所差別,如公務員關於其職務之執行,有遵守法律,服從長官所發命令之義務,除長官所發命令顯然違背法令或超出其監督範圍外,下屬公務員縱有不服,亦僅得向該長官陳述意見,要無援引訴願法提起訴願之餘地(參照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二條及本院院字第三一一號解釋)。從而除有此類特殊情形外,憲法或法律所保障之公務員權利,因主管機關之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致受損害時,尚非均不得循行政或司法程序尋求救濟。公務人員依法辦理退休請領退休金,乃行使法律基於憲法規定所賦予之權利,應受保障。其向原服務機關請求核發服務年資或未領退休金、退職金之證明,未獲發給者,在程序上非不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本院院字第三三九號及院字第一二八五號解釋有關部分,應予變更;行政法院五十年判字第九十八號判例,與此意旨不合部分,應不再援用。又本件解釋,僅認公務員非均不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至原服務機關應否核發上開證明,乃實體上問題,仍應由各該機關依法辦理,不在本件解釋範圍之內。 【意見書】 不同意見書一:                 大法官 陳世榮 解釋文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民國五十年十二月三日考試院修正發布全文三十九條、民國七十一年二月二日考試院修正發布)第十條第三款:「依本法退休人員,曾任下士以上之軍職年資,未核給退役金或退休俸,經國防部核實出具證明者,得合併計算曾任軍職年資」惟依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軍官退伍時之給與,服現役未逾三年者,不發退伍金,國防部基於該條款規定,亦不發「未核給退伍金證明書」,則曾任軍職年資之合併,仍有軍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適用,國防部對於服現役未逾三年者,既不發「未核給退伍金證明書」,該退休人員自亦無合併其軍職年資之可言。退伍金與退休金,係屬兩事,且命令不得牴觸法律,尤其如對於服現役未逾三年者,發「未核給退伍金證明書」,則可得合併軍職年資辦理佷休,以獲得不應得之退休金,殊為不當。首開規定,亦難解為對於具備所定要件之退休人員,就關於曾任軍職年資之合併,賦予得不適用軍官服役條例限制之實體上或程序上之權利。國防部以聲請人服現役僅三年,未逾三年,而拒發「未核給退伍金證明書」,要難認為國防部已因此有侵害聲請人之權益之特別處分,故聲請人不得依行政爭訟請求救濟。 解釋理由書 本件聲請人,以伊曾任尉官軍職年資整滿三年,未領退伍給與,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三款「曾任下士以上之軍職年資,未核給退役金或退休俸,經國防部核實出具證明者,得合併計算年資辦理退休」之規定,請求國防部發給「未核給退伍金證明書」,未獲准許,經依法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均經受理訴願機關及行政法院從程序上駁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院字第三三九號及第一二八五號解釋,暨行政法院五十年判字第九十八號判例,發生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等規定之疑義等情,聲請解釋,惟國防部對於服現役未逾三年者,拒發退役金或「未核給退伍金證明書」,非可為行政爭訟之對象之處分,已如前述,而本院院字第三三九號及第一二八五號解釋,暨行政法院五十年判字第九十八號判例,均與軍職年資之得否合併無關,尚不發生是否牴觸憲法問題,合併說明。 不同意見書二:               大法官 姚瑞光 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五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奉令退伍時,為服現役未逾三年之中尉軍官,依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不發退伍金。聲請人未主張其為得依公務人員退休法退休之現職公務人員,當無「依法辦理退休請領退休金」之可能。其無端向國防部請求發給「未核給退伍金證明書」,因國防部函復不發而提起行政訴訟。聲請人指行政法院駁回其訴之裁定所適用之司法院院字第三三九號、第一二八五號解釋及行政法院五十年判字第九十八號判例,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下簡稱上開規定)聲請解釋。按司法院依法公布有關法律之解釋,有與法律相同之效力,如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應許依上開規定聲請解釋。至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之判例,既非法律(憲法第一百七十條),亦非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第七條),在法律上無拘束人民或法官之效力。判例如有違法(例如最高法院三十三年抗字第二四號判例違反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五條之明文規定)或不當(例如最高法院四十六年台上字第一四三九號判例認為在法律上有無效原因之和解,當事人逾期不聲請繼續審判,並非當然無效。與法律行為無效,係當然無效之法理有違,顯然不當是)之情形者,不但人民不受各該判例之拘束,且依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亦應不受該違法或不當判例之拘束而拒絕適用。可見判例不得與法律(含司法院有關法律之解釋)或命令同視,不在得依上開規定聲請解釋之列。本件聲請人聲請解釋判例牴觸憲法部分,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合先說明。 一 本件聲請人聲請解釋之聲請書,並無片言隻字主張其為現職公務人員,當無依法辦理退休請領退休金之事實,本會議不得認作主張該項事實而為解釋。 聲請人之聲請書載:「民…以中尉退伍,服務軍資,整滿三年,未領退伍給與,依公務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三款之規定『曾任下士以上之軍職,未核給退伍金,經國防部核實出具證明書者,均得併計年資辦理退休』,民依法向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請求發給『未核給退伍金證明書』,詎該部……駁回民之聲請,民以該部上開決定欠缺法律依據,其適用法律牴觸憲法,因乃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依此記載事實,無從認定: (一)聲請人為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條所稱之「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現職人員」。 (二)聲請人係因「依法辦理退休請領退休金」而請求國防部發給「未核給退伍金證明書」。 依司法機關不得為當事人主張事實之原則,本件情形,僅得就聲請人已主張之服現役未逾三年之退伍軍官,請求國防部發給「未核給退伍金證明書」,未獲核給者,得否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之事實而為解釋。本件多數意見通過之解釋文,係就非聲請人所主張,而由本會議認作主張之「公務人員依法辦理退休請領退休金」之事實而為解釋,有違司法機關不得為當事人主張事實之原則,本席不敢苟同。 二 法令規定公務員欲享受某項權益,應提出某項證明書者,不得即謂凡屬此類公務員,均有請求發給該項證明書之權利。若依法不得享受某項權益者,尤無請求發給有關證明書之權利。 法令規定公務員欲享受某項權益,應提出某項證明書,不過便利受理機關之處理或裁量而已,不得即謂凡屬此類公務員,均有請求發給該項證明書之權利。若依法令不得享受某項權益者,尤無請求發給有關證明書之權利。就前者言,請求選送進修或考察之公務員,依公務員進修及考察選送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之體格健全,應提出公立醫院證明書」,不得謂凡欲請求選送進修或考察之公務員,均有請求公立醫院發給體格健全證明書之權利。就後者言,軍官在現役期間受撤職處分,因而退伍者,依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不發退伍金。此類軍官,依法不得享受有關退伍之權益,尤難主張其有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三款規定,請求國防部發給未核給退役金證明書之權利。同理,聲請人退伍時,為服現役未逾三年之軍官,依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不發退伍金,依法已不得享受有關退伍之權益,且聲請人未主張其為得依公務人員退休法退休之現職公務人員,其無請求國防部發給「未核給退伍金證明書」之權利,情節顯然。 三 依法無請求發給「未核給退伍金證明書」權利之退伍軍官,請求國防部發給該項證明書,國防部函復不發,係屬人事行政裁量之範圍,不在得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之列。 現役軍官退伍,因服役期間或退伍原因之不同,依法有不發退伍金以資限制者。此類軍官,如果轉任公務員理退休時,當然不併計其軍職年資,以防詐取退伍金之情弊。倘仍併計,則不發退伍金之限制規定,等於具文。就服役期間而設之限制言,「服現役未逾三年者,不發退伍金」,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定有明文。就退伍原因而設之限制言,「軍官在現役期間,受撤職處分或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因而退伍、除役者,不發退伍金、退休俸或贍養金」,同條例第二十五條亦有明定。此類依法不發退伍金之退伍軍官,如果轉任公務員辦理退休時,既不得併計軍職年資,自無請求國防部發給「未核給退伍金證明書」之權利,無此權利而請求發給該項證明書者,無受憲法或法律保障之可言,係屬人事行政事件,國防部依其職權為行政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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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維基文庫(CC BY-SA 授權)/司法院憲法法庭。中立呈現、不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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