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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組織法

修法中本屆立法院有 5 件修法提案審議中、另 3 件已三讀,現行條文可能變動看修法提案 →
一句話看懂
內政部組織法規範內政部及其所屬機關的組織、職權和任務,目的是使內政部有效地執行內政事務,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確保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8
相關議案
5
審議中
3
已三讀
4
提案政黨
審議中 5(63%)已三讀 3(38%)其他 0
聚合所有「內政部組織法」相關草案,僅呈現立法院公開資料,不評分排名。點下方政黨/狀態篩選。

相關議案(修法提案)

全部黨國民黨 4民眾黨 2民進黨 1其他 1
全部狀態審議中已三讀其他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25-12-10・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內務行政業務,特設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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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地方制度、地方組織、地方自治、行政區劃、區域合作、選舉罷免、政黨、政治獻金、遊說政策與制度之規劃、推動、監督及輔導。 二、戶籍登記與管理、國籍取得與變更、姓名規範、國民身分證、戶口調查統計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推動;戶籍作業之規劃及管理。 三、土地與建物之測量登記、地籍與地權管理、土地徵收與重劃、地價與不動產交易、國土測繪、方域行政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推動;不動產服務業輔導。 四、宗教、祭祀公業、神明會、殯葬、國徽國旗、勳獎褒揚、紀念日節日政策與制度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五、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合作事業政策與制度之規劃、輔導、監督及資源培力。 六、兵源、徵集、役男權益、替代役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推動;替代役業務之執行及督導。 七、內政資訊業務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推動;資訊通訊安全之管理、稽核及督導。 八、所屬機關辦理警政、消防與災害防救、入出國(境)管理、移民與新住民事務、人口販運防制、國土管理、國家公園事務之督導。 九、所屬機構、學校辦理空中勤務、全國建築研究發展、警察學術發展與人才培育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內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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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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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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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警政署: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警察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二、消防署:全國災害防救、消防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消防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三、移民署:入出國(境)管理、移民事務、防制人口販運之規劃及執行。 四、國土管理署:國土規劃、都市計畫、都市更新、住宅、建築管理、都市基礎與下水道工程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五、國家公園署: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六、新住民發展署:新住民事務政策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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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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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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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大法官解釋

提及「內政部組織法」的釋字(依文義比對,供參考)。
釋字第 626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