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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組織法
修法中
本屆立法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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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修法提案審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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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修法提案 →
一句話看懂
僑務委員會組織法規範僑務委員會的組織、職權和任務,目的是統籌僑民事務、僑團輔導及僑教文化等相關工作,以增進僑民福祉並促進國家與海外僑民間之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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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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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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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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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三讀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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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合所有「僑務委員會組織法」相關草案,僅呈現立法院公開資料,不評分排名。點下方政黨/狀態篩選。
相關議案(修法提案)
全部黨
民進黨 1
全部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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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法條全文(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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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 2011-11-14・共 8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為辦理僑務行政及輔導華僑事業事務,特設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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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僑民教育與經濟事務之規劃、辦理、輔導及聯繫。 二、僑團、僑社、僑生與海外華裔青年事務之規劃、辦理、輔導及聯繫。 三、僑民權益之維護及身分證明之核發。 四、僑務資訊之蒐集及僑情之報導。 五、其他有關僑務工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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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長一人,特任;副委員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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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置僑務委員九十人至一百八十人,任期三年,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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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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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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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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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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