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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 9 號解釋

AI 白話解釋
💡 爭議在於法院判決如有違憲情形,當事人是否能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結論是允許當事人於訴訟理由中指摘判決違憲。對民眾的意義是,當事人可以藉此保障自身的憲法權益,法院也須審查判決是否合憲。

解釋全文

【解釋文】   一、裁判如有違憲情形,在訴訟程序進行中,當事人自得於理由內指摘之。   二、來文所稱第二點,未據說明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其他機關所已表示之見解有何歧異,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合,礙難解答。 【相關附件】 【附行政院咨一件】   據司法行政部本年四月二十四日京(三七)呈(參)字第九一七號呈 稱案據山東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三十七年二月二十七代電節稱(一)違憲 之裁判是否當然無效於上訴或聲請覆判時可否於理由內指摘(二)戡亂時 期危害國家緊急治罪條例第一條所稱戡亂時期以何時為始期如與同條例第 十二條所載施行日期不一致時有無溯及既往之效力等情據此理合呈請核轉 司法院解釋以便飭遵等情到院案關法律適用疑義相應咨請查照解釋見覆以 便飭遵為荷
資料來源:維基文庫(CC BY-SA 授權)/司法院憲法法庭。中立呈現、不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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