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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 12 號解釋

AI 白話解釋
💡 某甲收養某丙為養子,並讓養女某乙與某丙結婚(即俗稱「將女抱男」),此時某乙與某丙雖無生理上的血緣關係,但法律是否限制他們結婚?大法官結論認為,此種情形不受民法第983條近親不得結婚的限制。 這項解釋讓「將女抱男」這種特殊家庭安排在法律上具有明確依據。

解釋全文

【解釋文】   某甲收養某丙,同時以女妻之,此種將女抱男習慣,其相互間原無生理上之血統關係,自不受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之限制。 【相關附件】 【附行政院咨一件】   據司法行政部本年九月八日京(三七)呈(參)字第一九三六號呈稱 查設有張甲僅生張乙一女嗣後收養王丙為子其女張乙同時復與王丙結婚( 即俗所謂將女抱男)此種婚姻是否違反近親禁止結婚之規定現有兩種解釋 甲說以民法第一〇七七條所謂養子女與婚生子女同者係僅就養父母間之關 係而設之規定丙男雖為甲收養之子但與乙女並非同法第九六七條所稱之血 親則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四四二號及第二一二〇號解釋乙丙結婚似應不受 同法第九八三條之限制乙說以依照司法院院字第二七四七號解釋養子女與 其養父母既為直系血親關係則丙男與乙女依照民法第九六七條規定當為旁 系血親關係自應受同法第九八三條近親不得結婚之限制究以何說為是事關 法律適用疑義理合呈請鑒核轉送司法院解釋俾資遵循等情據此案關適用法 律疑義相應咨請查照解釋見復以便飭遵為荷
資料來源:維基文庫(CC BY-SA 授權)/司法院憲法法庭。中立呈現、不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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