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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 11 號解釋

AI 白話解釋
💡 公務員不得兼任新聞紙類及雜誌的編輯人、發行人,此前已有明確解釋,而關於社長、經理、記者及其他職員是否可以兼任,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解釋認為同樣不得兼任。 這項解釋明確規範了公務員的兼職限制,有助於厘清法律適用上的疑慮。 對民眾而言,這意味着公務員須遵守嚴格的兼職規定,以避免利益衝突。

解釋全文

【解釋文】   公務員不得兼任新聞紙類及雜誌之編輯人、發行人,業經本院釋字第六號解釋有案,至社長、經理、記者及其他職員,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亦不得兼任。 【相關附件】 【附行政院咨一件】   據內政部本年七月二十九日(三六)安四字第一二二九一號呈稱查公 務員不得兼任商業性出版業職務前經司法院先後解釋由部通行各在案茲閱 國民政府第二八七四號公報國府新頒修正公務員服務法十三條條文公務員 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新聞事業未超過法定資額者尚非所不許惟關 於可否兼任出版業職務如擔任新聞紙或雜誌之發行人編輯人社長經理記者 及社內其他職員一節未經明白釐訂執行時不無困難事關法案解釋理合呈請 鑒核准予賜轉司法院解釋俾資準據等情據此案關適用法律疑義相應咨請查 照解釋見復以便飭遵為荷
資料來源:維基文庫(CC BY-SA 授權)/司法院憲法法庭。中立呈現、不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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