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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釋字
司法院釋字第 56 號解釋
AI 白話解釋
💡 公務員若被判緩刑,仍可在緩刑期間擔任公務員,除非有其他法律限制。也就是說,單純被判緩刑並不會使公務員失去資格。對民眾而言,這表示即使公務員犯錯被判緩刑,仍有機會繼續在公職崗位上工作。
解釋全文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6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4年11月21日 【解釋爭點】 公務員被判緩刑並在緩刑期內,得任公務員? 【資料來源】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 第 83 頁 【解釋文】 公務員被判褫奪公權,而其主刑經宣告緩刑者,在緩刑期內,除別有他項消極資格之限制外,非不得充任公務員。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83、85 條 ( 43.10.23 )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17 條 ( 43.01.09 )
相關法律(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
公務人員任用法
資料來源:
維基文庫
(CC BY-SA 授權)/
司法院憲法法庭
。中立呈現、不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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