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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釋字
司法院釋字第 53 號解釋
AI 白話解釋
💡 當有人提出告訴,後來發現告訴的人其實是在誣告別人,檢察官可以直接對誣告的人起訴,不需要先對被誣告的人做出不起訴的決定;但是,如果被誣告的人有要求,檢察官還是要依法做出不起訴的決定書。 這確保了被誣告的人可以得到正式的證明,自己的案件已經被認定為無罪。
解釋全文
【解釋文】 檢察官發見原告訴人為誣告者,固得逕就誣告起訴,毋庸另對被誣告人為不起訴處分,但原告訴人對原告訴事件如有聲請時,檢察官仍應補為不起訴處分書。
資料來源:
維基文庫
(CC BY-SA 授權)/
司法院憲法法庭
。中立呈現、不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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