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也能「立法」,訂自治法規。這篇說明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的差別、地方法規的位階,以及它們與中央法律的關係。
地方自治團體也能制定自己的法規,來規範地方事務。這些「自治法規」主要分兩種: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
自治條例是由地方議會(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等)通過的自治法規,地位相當於地方層級的「法律」。涉及限制地方居民權利義務、或較重要的地方事項,通常要以自治條例規定。
自治規則是由地方行政機關(縣市政府等)依職權或授權訂定的自治法規,地位相當於地方層級的「命令」,用來規範較細節、技術性的執行事項。
地方自治法規有其位階,且不得牴觸憲法、法律或中央法規。也就是說,地方能自主立法,但必須在中央法律的框架內,不能違反上位規範。牴觸者無效。這維持了國家法秩序的統一。
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是地方自治「自主立法」的展現,讓地方能因地制宜地規範自己的事務。但它們受中央法律的界限,體現了「地方自主」與「國家統一」之間的平衡。想了解地方自治的架構,可以看地方制度法的說明;想了解法規位階,可以看法規位階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