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受結社自由保障,但在極例外情況可能被解散。這篇說明違憲政黨解散的嚴格要件,以及它作為民主自我防衛的意義。
政黨受結社自由的高度保障,成立、運作都很自由。但在極為例外的情況下,政黨仍可能被依法解散。這是民主的一種自我防衛機制。
依憲法與相關規定,政黨的目的或行為,若危害中華民國的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經憲法法庭判決,可命其解散。門檻極高,針對的是根本破壞民主的政黨,而非一般的政治立場差異。
政黨解散不是行政機關說了算,而須由憲法法庭審理並判決。由獨立的憲法法庭把關,避免執政者藉此打壓異己。這是對解散權的重要節制。
這個制度源於「防衛性民主」的理念:民主應容忍多元,但不必容忍那些企圖利用民主程序來摧毀民主的力量。政黨解散是最後、最極端的手段,正因為它與結社自由張力極大,才須嚴格的要件與司法審查。
政黨解散是結社自由的極例外限制。原則上政黨自由組織、運作;只有在危害民主憲政的極端情況,才可能被解散。想了解結社自由,可以看結社自由的說明;想了解憲法法庭,可以看憲法法庭裁判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