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給行政機關「彈性空間」,會不會變成恣意?這篇中立說明行政裁量與不確定法律概念,是理解行政法治的常識。
法律不可能把每種情況都規定死,常會給行政機關一些「判斷與選擇的空間」。這種彈性一方面必要,另一方面也讓人擔心:會不會變成官員的恣意?「行政裁量」與「不確定法律概念」就是在討論這個空間及其界限。
行政裁量指法律就「法律效果」給予行政機關「選擇的空間」——例如法律規定「得處一定範圍的罰鍰」「得為某措施」,機關可在法定範圍內裁量「要不要做、做到什麼程度」。裁量給了行政因應個案的彈性,但不是恣意:裁量必須符合法律授權的目的、遵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不得濫用(如出於不正動機、考量不該考量的因素)。逾越或濫用裁量,即屬違法,可受司法審查。
不確定法律概念指法律在「構成要件」上使用「意義較不明確、須經解釋填補」的概念,如「公共利益」「必要」「重大」「顯著」。行政機關在適用時,須就個案「判斷」其是否該當。與裁量不同,這是「認定事實、涵攝的判斷」,原則上可受法院較完整的審查;但對於高度專業、涉及預測評價的事項,法院可能給予行政一定的「判斷餘地」而較尊重。
行政裁量與不確定法律概念,讓行政能因應複雜多變的個案,同時透過目的拘束、比例原則與司法審查防止恣意,是行政法治的精緻平衡。想了解拘束裁量的重要標準,可以看比例原則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