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學生、軍人以前為什麼「不能告政府」?這篇中立說明特別權力關係及其變遷,是理解人權進展的常識。
過去有一種觀念:公務員、學生、軍人、受刑人等和國家有「特別」的關係,因此他們的權利可以被較多限制,甚至「不能告政府」。這就是「特別權力關係」。這個觀念在台灣經歷了重大變遷,是人權進展的重要故事。
特別權力關係是一個源自早期公法的傳統理論,認為某些人(如公務員、學生、軍人、受刑人)與國家處於一種「特別」的隸屬關係,在這關係內,國家對他們的權利可以較多限制、較少受法律保留與正當程序的拘束,且他們對相關措施「不能提起爭訟」(不能告)。傳統上以「內部管理」為由,把這些人排除在一般權利保障之外。
隨著人權觀念與法治的進展,大法官透過一系列解釋,逐步「突破、限縮」了特別權力關係:承認這些身分者「仍是基本權的主體」,當國家的措施「侵害其權利、或有重大影響」時,他們「應能提起爭訟、尋求救濟」,且對他們的限制也應受法律保留、正當程序、比例原則的檢驗。例如:對公務員的重大人事處分、學生的重大處分(如退學)、受刑人的權利限制等,逐步承認其救濟權。
特別權力關係的突破,象徵「有權利,即有救濟」的原則擴及過去被排除的群體,是台灣人權與法治深化的重要里程碑。想了解人民尋求救濟的基本權利,可以看訴訟權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