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違法失職會被懲戒。這篇說明公務員懲戒的種類、由誰審理,以及它和刑事責任的差別。
公務員若違法或失職,除了可能的刑事責任,還會面臨「懲戒」。這是針對公務員身分與職務的一種責任追究。
公務員懲戒是對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的公務員,所為的職務上處分。目的是維持公務紀律與行政品質,確保公職人員依法盡責。
懲戒處分由輕到重,常見包括申誡、記過、減俸、降級、休職、撤職,乃至免除職務等。處分的輕重視違失情節而定。
公務員的懲戒案件,由司法院下的懲戒法院審理。案件來源之一是監察院的彈劾——監察院彈劾違法失職的公務員後,移送懲戒法院審理。這形成「監察院追訴、懲戒法院裁決」的機制。
懲戒處理的是公務紀律,即使行為不構成犯罪,只要違反職務義務就可能被懲戒;刑事責任則須行為構成犯罪。兩者目的不同、程序不同,可以並行。想了解監察院的彈劾權,可以看監察院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