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收賄、圖利,會用貪污治罪條例處理。這篇說明這部法律針對的行為、常見類型,以及它為什麼比一般刑法更嚴。
公務員濫用職權謀取不法利益,破壞的是公眾對政府的信任。《貪污治罪條例》就是專門、加重處理公務員貪污行為的法律。
貪污治罪條例處理公務員(及與其共犯者)利用職務貪污的行為,常見類型包括:
公務員的貪污不只是個人犯罪,更侵蝕公權力的公正與人民的信任,危害範圍大。因此貪污治罪條例對這類行為,設有比一般犯罪更重的處罰,以強化嚇阻。
對抗貪污,除了事後嚴懲,還需事前預防。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政治獻金與遊說的透明規範(陽光四法),都是讓貪腐難以隱藏的配套。想了解這套透明制度,可以看陽光四法的說明。
貪污涉及刑事責任,同時公務員也可能面臨懲戒。刑事與懲戒分屬不同程序,可以並行。想了解公務員懲戒,可以看公務員懲戒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