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過世留下的不只是財產,還可能有債務。這篇說明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的差別與期限,是每個人都該知道的常識。
親人過世,繼承的可能不只是財產,還可能包括債務。為了避免「繼承到一堆債」,法律提供了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的機制。這是每個人都該知道的常識。
我國現行繼承制度,原則上採「概括繼承、以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也就是說,繼承人原則上只需以繼承到的遺產範圍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不必用自己原有的財產去還。這已大幅降低「父債子還」的風險。
限定繼承指繼承人以所得遺產為限,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在現行制度下,這已是原則。繼承人可依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釐清遺產與債務的範圍,讓責任限定於遺產。
若繼承人完全不想繼承(例如債務明顯大於財產、或不願涉入),可以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一定期間內(3 個月),以書面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拋棄後,就不繼承任何財產與債務。
若遺產大於債務,通常直接繼承即可(責任限於遺產);若債務明顯大於財產、或不想繼承,則考慮在期限內拋棄繼承。實務上情況各異,涉及重大權益時宜諮詢專業。
這些制度保障繼承人不會無端背負超過遺產的債務,兼顧債權人與繼承人的權益。重點是留意期限、及早處理。想了解權利的時效觀念,可以看消滅時效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