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為什麼會因「時間經過」而受影響?除斥期間和消滅時效怎麼分?這篇說明兩者的差別,是實用的法律常識。
法律上,權利常常「有期限」——放著不行使,時間一到就可能受影響。但「除斥期間」和「消滅時效」這兩個期間,性質很不一樣。搞混它們,可能錯失權利。了解兩者的差別,是實用的法律常識。
消滅時效指「請求權」因一定期間「不行使」,義務人取得「拒絕給付的抗辯權」。特色是:時效完成後,權利本身不當然消滅,而是對方取得「時效抗辯」——若對方主張時效,你就要不到;但若對方沒主張、仍願意履行,也有效。且消滅時效有中斷、不完成等制度(如請求、起訴會使時效重新起算)。
除斥期間指法律對某些權利(多為「形成權」,如撤銷權、解除權)所定的「存續期間」;期間一經過,該權利本身「當然消滅」。特色是:期間屆滿,權利直接消滅(不待對方主張)、通常不因事由而中斷、不完成(較為固定),法院也可依職權審酌。例如:因被詐欺而生的撤銷權,須在法定的除斥期間內行使,過了就不能再撤銷。
兩者共同的目的,是維護「法的安定性」——不讓權利狀態長期懸而不決,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差別在於:消滅時效重在「督促行使請求權、保護長期的事實狀態」;除斥期間重在「使形成權的行使有確定的期限」,讓法律關係早日確定。不論哪種,實務上的教訓都一樣:權利要及時主張,別放到過期。
除斥期間與消滅時效,都讓權利受時間制約以維護法安定,但性質與效果不同,攸關權利能否行使。想了解時效的完整內容,可以看消滅時效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