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草案修正刑法第 185 條之 3(不能安全駕駛罪),針對毒駕加重刑度。理由是毒駕案件與再犯頻繁、危害不亞於酒駕,現行刑度嚇阻不足。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對毒駕行為提高刑事制裁,主張可強化嚇阻、保護用路人生命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用路人與交通安全、毒駕行為人、司法與檢警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刑法第 185 條之 3 條文(毒駕相關刑度);具體刑度調整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毒駕成癮性高、再犯嚴重,重刑可嚇阻並維護交通安全;疑慮:有意見質疑加重刑度的實際嚇阻效果,主張並重戒治與配套。
政治雷達小叮嚀
刑度高低之外,可一併留意戒治、查緝與行政罰的整體配套是否到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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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案由
本院委員楊瓊瓔、羅廷瑋等31人,有鑑於近年施用毒品後駕車案件仍頻繁發生,且再犯情形嚴重,對國人生命、身體及公共交通安全造成重大威脅。然現行《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相關刑度,對高風險行為之嚇阻效果仍有不足。尤其毒駕行為一旦肇事,往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及家庭破碎等難以回復之損害,社會代價甚鉅。另考量毒駕具有成癮性及高再犯特性,對交通秩序危害更甚於酒駕,現行規範應有強化必要。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以強化法律嚇阻效果,維護交通安全及保障國人生命身體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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