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針對被告因疾病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停止審判的情形,明定不適用「停止原因視為消滅、追訴權時效繼續進行」的規定。目的是避免重大案件因被告長期因病停審而導致追訴權時效完成、無法再追訴。
能幫助到什麼
可幫助避免重大犯罪因被告長期因病停止審判而時效消滅、無法審理,回應被害人及社會對司法追訴的期待。
主要影響對象
因疾病而停止審判的刑事被告、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檢察與審判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explain為空。依why:修正第八十三條,明定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因疾病停止審判之情形不適用停止原因視為消滅、追訴權時效繼續進行之規定,具體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避免被告以長期因病停審規避追訴、確保重大案件能受實體審理、維護司法公正與國家刑罰權;疑慮:排除時效進行可能使被告長期承受未決追訴、與法律安定性及被告程序保障的平衡如何拿捏仍有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追訴權時效屬刑事程序核心制度,調整任一例外都牽動安定性與追訴公益的平衡,宜留意審查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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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林沛祥等17人,鑑於現行《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審判程序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停止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所定追訴權時效期間三分之一者,其停止原因即視為消滅,追訴權時效繼續進行。其立法目的係為避免刑事程序長期停滯,兼顧法律安定性與被告程序利益。惟實務上,被告因重大疾病,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停止審判者,係基於被告暫時欠缺受審能力,無法有效行使防禦權,為保障正當法律程序及公平審判原則所設,其性質與一般程序障礙,或被告因精神心智障礙、逃匿之情形,迥然有別。然現行法制下,若被告長期因疾病停止審判,停止期間一旦逾追訴權時效期間三分之一,即可能被認為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使追訴權時效繼續進行,最終導致重大犯罪案件尚未經法院實體審理,即因追訴權時效完成而不得再行追訴。尤有甚者,僥倖者藉以作為規避刑事訴究之巧門。此不僅可能使重大法益侵害案件無法獲得司法審判與法律評價,亦有損人民對司法公正及國家刑罰權實現之信賴,甚至形成程序無法進行,刑事責任亦無從追究之制度漏洞。為兼顧被告受審能力保障、程序正義及國家追訴犯罪之公益需求,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關於被告因疾病停止審判之情形,不適用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之規定,以維護司法正義與法秩序。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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