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針對被告因疾病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停止審判的情形,明定不適用「停止原因視為消滅、追訴權時效繼續進行」的規定。目的是避免重大案件因被告長期因病停審而導致追訴權時效完成、無法再追訴。
能幫助到什麼
可幫助避免重大犯罪因被告長期因病停止審判而時效消滅、無法審理,回應被害人及社會對司法追訴的期待。
主要影響對象
因疾病而停止審判的刑事被告、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檢察與審判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explain為空。依why:修正第八十三條,明定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因疾病停止審判之情形不適用停止原因視為消滅、追訴權時效繼續進行之規定,具體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避免被告以長期因病停審規避追訴、確保重大案件能受實體審理、維護司法公正與國家刑罰權;疑慮:排除時效進行可能使被告長期承受未決追訴、與法律安定性及被告程序保障的平衡如何拿捏仍有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追訴權時效屬刑事程序核心制度,調整任一例外都牽動安定性與追訴公益的平衡,宜留意審查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