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新增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把現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中「施用毒品、麻醉藥品等」的毒駕犯罪態樣抽離,另立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專條規範,並將酒駕累犯的管制計算期限從十年延長為十五年。
能幫助到什麼
可讓毒駕在刑法上有獨立的處罰條文、與酒駕區隔,並延長酒駕累犯管制期限,期透過刑度的調整提升對毒駕與酒駕累犯的嚇阻效果。
主要影響對象
毒駕與酒駕行為人、酒駕累犯、檢警司法機關、一般用路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抽離毒駕態樣、酒駕累犯管制延為十五年);增訂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毒駕獨立規範)。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毒駕獨立專條彰顯打擊決心、延長累犯管制強化長期制約;疑慮:刑度提升與管制延長須符合比例原則,並注意與行政罰的銜接與重複評價問題。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為同委員道交條例修正案的刑事配套,建議行政罰與刑責兩案一起理解。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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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6-12,2026-06-1
交付審查2026-06-12,2026-06-1
案由
本院委員涂權吉等19人,近年我國毒駕犯罪不斷增加,對公共安全之潛在危害與惡性,已嚴重衝擊社會法秩序。特別是新興毒品依托咪酯蔓延,駕駛人施用毒品後將嚴重影響其生理認知與車輛操控能力,等同將具備高度危險性之動力交通工具轉化為道路不確定之威脅,嚴重動搖社會治安根基。毒駕案件居高不下,顯見現行法制之嚇阻力已嚴重失靈,未能發揮應有之嚇阻效果,進而影響民眾對司法正義與政府維護治安效能之信賴。為透過刑度之實質提升,並提高嚇阻效果,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將現行條文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關於「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之犯罪樣態完全抽離,另行增訂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獨立規範,以求彰顯國家打擊毒駕犯罪之決心。
二、鑑於酒駕重複違規者對法秩序之蔑視,爰將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三項酒駕累犯之管制計算期限,由現行之「十年內」全面延長修正為「十五年內」,以發揮長期制約功能。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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