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新增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把現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中「施用毒品、麻醉藥品等」的毒駕犯罪態樣抽離,另立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專條規範,並將酒駕累犯的管制計算期限從十年延長為十五年。
能幫助到什麼
可讓毒駕在刑法上有獨立的處罰條文、與酒駕區隔,並延長酒駕累犯管制期限,期透過刑度的調整提升對毒駕與酒駕累犯的嚇阻效果。
主要影響對象
毒駕與酒駕行為人、酒駕累犯、檢警司法機關、一般用路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抽離毒駕態樣、酒駕累犯管制延為十五年);增訂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毒駕獨立規範)。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毒駕獨立專條彰顯打擊決心、延長累犯管制強化長期制約;疑慮:刑度提升與管制延長須符合比例原則,並注意與行政罰的銜接與重複評價問題。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為同委員道交條例修正案的刑事配套,建議行政罰與刑責兩案一起理解。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