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團提案修正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五十一條,限縮法官可指派法官助理辦理事務的範圍。提案理由是實務上有部分法官把屬於審判核心的裁判書草擬、撰寫工作轉交法官助理處理。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促使裁判書回歸由法官親自撰寫,強化判決品質與法官獨立審判的責任歸屬,理論上有助當事人獲得更嚴謹的裁判。
主要影響對象
法官、法官助理及進入司法訴訟程序的當事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五十一條,限縮法官得命法官助理辦理事務之範圍;原文未列細部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審判核心應由法官親為,避免裁判書外包稀釋審判品質與獨立性;疑慮:法官案件量龐大,過度限縮助理協助可能拉長審理時間、加重法官負荷,且核心與輔助界線不易認定。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涉及司法內部人力運用,建議併同司法院對法官工作量與助理制度的說明一起觀察。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