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王義川等17位委員提出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修正草案,將「酒駕」與「毒駕」分流。現行條文兩者併列且刑責相同,本案認為毒駕(含依托咪酯等新興毒品)危險性更高,主張獨立規範並提高毒駕基本刑、致死傷刑度及累犯加重。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支持者認為可針對毒駕加重處罰、強化嚇阻,回應近年毒駕事故頻傳的社會關注,保障用路人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一般駕駛人、用路人、司法與檢測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185條之3:第1項維持酒駕、增訂第2項專規範毒駕;毒駕基本刑由「3年以下、得併科30萬以下」提高為「5年以下、得併科50萬以下」;致死由「3至10年」提高為「10年以上」、併科提至300萬以下;再犯致死由「5年以上」提高為「10年以上」、併科提至400萬以下,致重傷者一併提高。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毒駕本身已違法且危險性高於酒駕,應分流並加重;疑慮:關注刑度提高幅度的比例原則、毒品殘留檢測與舉證難度,及與其他相關法律的整合。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是刑事面,另有道交條例(行政罰)版本,兩者搭配才是完整毒駕管制,可一併閱讀。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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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案由
本院委員王義川等17人,有鑑於近年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下稱毒駕)案件數及致人死傷情形快速增加,已對道路交通安全及國人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威脅。尤以依托咪酯(俗稱喪屍煙彈)等新興毒品濫用所衍生之毒駕事故頻傳,引發社會高度關注。惟現行《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將酒駕與毒駕併列規範,並適用相同刑責,未能充分反映毒駕之高度危險性及公共危害程度。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明確區分酒駕與毒駕之法律效果,提高毒駕刑責及累犯加重處罰規定,以強化交通安全保障及公共危險防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近年酒後駕車案件及致人死傷情形已有下降趨勢,惟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案件數卻快速增加,毒駕事故頻傳,已成為道路交通安全之新興風險,社會高度關注。
二、現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將酒駕與毒駕併列規範,原則適用相同刑責。惟酒類飲用本身並非違法,毒品施用則已涉違法,行為人施用毒品後仍駕車上路,其危險性對公共安全之危害程度,與酒駕顯有差異。尤其依托咪酯等新興毒品濫用增加,施用後常影響意識、反應及判斷能力,對交通安全危害更鉅。
三、為有效因應毒駕問題,爰將現行酒駕與毒駕規範分流,明確區分法律效果,提高毒駕之基本刑責、致人死傷刑責及累犯加重處罰,以強化嚇阻效果及維護道路交通安全。
四、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將現行第一項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及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併列規範分流,維持酒駕處罰規定,另增訂第二項專就毒駕行為獨立規範。
(二)提高毒駕基本刑責,將現行未肇事之「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提高毒駕致人死傷之刑責,將毒駕致人於死之刑度,由現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提高為「三百萬元以下」;致重傷者之刑責及罰金亦同步提高。
(四)提高毒駕再犯致人死傷之刑責,將再犯毒駕致人於死者之刑度,由現行「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提高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提高為「四百萬元以下」;再犯毒駕致重傷者之刑責及罰金亦配合提高。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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