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中華民國刑法》提高毒駕刑度,將毒駕獨立於酒駕條文之外,調高刑責以遏止毒駕歪風,維護社會安全。現行刑法對酒駕與毒駕處罰相同,但毒駕對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程度更高,因此需要修正條文以達到罪刑相當原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國民生命、財產及公共安全的維護,減少毒駕造成的危害。解決毒駕案件飆升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毒駕者、車輛所有人及國民公共安全。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條文,提高毒駕刑度,將毒駕獨立於酒駕條文之外。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提高刑度可以遏止毒駕歪風,維護社會安全;疑慮:加重刑度可能引發人權爭議,沒收車輛可能影響無辜車輛所有人權益。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應注意各方意見,平衡公共安全與個人權益。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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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6-05,2026-06-0
交付審查2026-06-05,2026-06-0
案由
本院委員邱鎮軍、林沛祥等16人,鑑於近四年來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下稱毒駕)案件飆升達兩百倍,已成為威脅國民生命、財產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社會隱憂。此外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對人體中樞神經之戕害,具備成癮性、幻覺性與不可預測性,其導致駕駛人認知及應變能力喪失之程度,往往尤甚於酒精。現行刑法將酒駕與毒駕併列於同一條文、採取相同之刑度處罰,顯然未能反映毒駕對公共安全更高之惡性與危害程度,亦無法達到罪刑相當原則與實質嚇阻之效果,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提高刑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為遏止吸毒駕車之歪風,維護社會重大安全秩序,本修正草案特提出三大變革:
一、酒毒分流,獨立加重:將毒駕自現行條文移出,單獨增訂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並全面大幅調高毒駕基本款、致死傷及累犯之刑責。
二、阻斷犯罪工具,擴大沒收:採行「原則沒收犯罪車輛」之特別規定,不問車輛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均一律沒收,藉此切斷毒駕者之工具來源,並督促車輛所有人盡其監督保管責任,形成集體防範機制。
三、嚴格限制假釋,落實終身監禁:針對毒駕罪犯提高假釋門檻至執行逾四分之三;對於毒駕致死或累犯致死傷者,明定不得假釋,以貫徹國家對於毒駕零容忍之嚴懲決心,落實社會防衛。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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