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勞動檢查法第二十二條,明確界定工會陪同勞動檢查的範圍,避免主管機關限縮解釋為企業工會,排除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的參與。此修正旨在提高勞動檢查的透明性和勞工權益保障。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工會(包括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參與勞動檢查,解決勞動檢查透明性不足和勞工權益保障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工會(包括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和勞動檢查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勞動檢查法第二十二條,明確界定工會陪同勞動檢查的範圍。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提高勞動檢查透明性,保障勞工權益;疑慮:可能增加行政負擔,影響勞動檢查效率。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各方意見平衡,確保勞動檢查效率與勞工權益保障。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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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鑑於現行勞動檢查法第二十二條對於工會陪同勞動檢查之規範未臻明確,致主管機關以函釋限縮「工會」範圍,僅認企業工會得行使陪同權,排除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之參與,影響勞動檢查之透明性及勞工權益保障,爰擬具「勞動檢查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現行勞動檢查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檢查員進入事業單位實施檢查時,應告知雇主及工會,惟對於「工會」之範圍未為明確界定,致主管機關以行政函釋將其限縮解釋為企業工會,排除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之參與,與工會法第六條所定各類工會均為依法成立之勞工組織,其地位應屬平等之立法意旨未盡相符。
又依實務運作,勞動檢查由工會陪同之比例偏低,顯示現行制度下工會參與機制未能充分發揮功能,影響勞動檢查之公開性與實效性。
提案人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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