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台灣民眾黨黨團提出,修正勞動檢查法第十五條。理由指勞動檢查屬行政調查的一環,為保障受檢者權益,提案讓事業單位或有關人員在不侵害勞檢人員隱私權的情況下,可在勞檢過程中自行拍照、錄音或錄影,勞檢人員不得阻擾。
能幫助到什麼
有助於受檢的事業單位或人員留存勞動檢查過程的紀錄,以維護自身權益,並使受檢者錄音錄影的權利有明確法源。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受檢事業單位及人員、勞動檢查人員與勞檢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勞動檢查法第十五條,增訂事業單位或有關人員於勞動檢查過程中,得在不侵害勞檢人員隱私權情況下自行拍照、錄音或錄影,勞檢人員不得阻擾(具體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援引法務部函釋,民眾於行政調查時為維護權益自行錄音錄影並不侵害公務員隱私,受檢者應有同等保障;疑慮:現場錄影對勞檢人員人格權的影響、紀錄資料的使用範圍與是否影響勞檢執行,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錄影錄音權的行使仍須衡量比例原則,可留意條文如何界定隱私權的保護界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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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10-11,2024-10-1
交付審查2024-10-11,2024-10-1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勞動檢查亦屬行政調查之一環,為使事業單位或有關人員在實施勞動檢查時,基於為維護其自身權益之必要,在不侵害勞檢人員隱私權之情況下,得在勞檢過程中自行拍攝照片、錄音或錄影,爰擬具「勞動檢查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根據法務部法檢字第10204503780號函復警政署之意見,對於陳情、檢舉或行政調查部分,自然人於公開場合為維護其本身權益之必要,基於單純個人活動目的,或在公開場所,於其向公務機關陳情、檢舉或接受行政調查時,自行錄音、錄影行為,如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並無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民眾為維護其本身權益,對於司法警察人員執行勤務之現場狀況,予以錄音、錄影行為,並不侵害司法警察之隱私權,自不得擅以未經司法警察同意為由,予以阻擾。惟實施錄音錄影者,仍應斟酌現場狀況,依比例原則權衡利益,避免對於司法警察人員之人格權(含肖像權)有過度侵害情事。
二、爰此,有鑑於勞動檢查亦屬行政調查之一環,應允許事業單位或有關人員為維護自身權益,在不侵害勞檢人員隱私權得情況下,得在勞檢過程中自行拍攝照片、錄音或錄影,勞檢人員不得予以阻擾。
提案人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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