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勞動檢查法第二十二條,主張在勞動檢查員進入事業單位檢查時,明文保障工會的陪同檢查權。提案理由認為勞動部過去以函釋限縮產業、職業工會的陪檢權,造成不同類型工會權利不一致。修法要把企業工會與產職業工會的陪檢權一律寫進法律。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產業工會、職業工會會員(包含無法加入企業工會的勞工)在勞檢時可望取得與企業工會一致的陪同權,提案方認為有助提升勞檢實效。
主要影響對象
工會(企業、產業、職業工會)及其會員、受檢事業單位與勞動檢查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勞動檢查法第二十二條,明定工會(含企業工會與產職業工會,對照工會法第六條工會類型)享有勞檢陪同權。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明定各類工會陪檢權可落實工會法提升勞工地位之立法目的、避免函釋限縮造成適用不一;疑慮:陪檢權擴及產職業工會的範圍與實務執行細節、對檢查效率與企業負擔的影響仍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工會陪檢權怎麼界定,攸關勞檢能否落實,可留意各方對適用範圍的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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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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