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76730000

「勞動檢查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11-19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勞動檢查法第二十二條,主張在勞動檢查員進入事業單位檢查時,明文保障工會的陪同檢查權。提案理由認為勞動部過去以函釋限縮產業、職業工會的陪檢權,造成不同類型工會權利不一致。修法要把企業工會與產職業工會的陪檢權一律寫進法律。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產業工會、職業工會會員(包含無法加入企業工會的勞工)在勞檢時可望取得與企業工會一致的陪同權,提案方認為有助提升勞檢實效。
主要影響對象
工會(企業、產業、職業工會)及其會員、受檢事業單位與勞動檢查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勞動檢查法第二十二條,明定工會(含企業工會與產職業工會,對照工會法第六條工會類型)享有勞檢陪同權。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明定各類工會陪檢權可落實工會法提升勞工地位之立法目的、避免函釋限縮造成適用不一;疑慮:陪檢權擴及產職業工會的範圍與實務執行細節、對檢查效率與企業負擔的影響仍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工會陪檢權怎麼界定,攸關勞檢能否落實,可留意各方對適用範圍的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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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11-15,2024-11-1
交付審查2024-11-15,2024-11-1

案由

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鑑於現行勞動檢查法雖有工會勞檢陪同權之法源,然實務上相關工會勞檢陪同權卻有日益限縮之情形,造成不同工會在勞檢陪同權上無法一體適用,有違工會協助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之成立初衷,爰擬具「勞動檢查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工會勞檢陪同權,保障相關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根據勞動部統計,歷年中央與地方勞動檢查案件中,有工會陪同檢查場次僅占比例2%,比臺灣工會組織率7%還低。目前全臺共有58萬名企業工會會員,但無法加入企業工會勞工只能加入產職業工會。勞動部曾於2018、2020年分別以函釋,限制產職業工會勞檢陪同權、亦不允許企業工會會務人員參與勞檢,產職業工會無法享有等同於企業工會權利,易使勞檢淪為形式。
二、工會勞檢陪同權法源依據為《勞動檢查法》第二十二條,勞動檢查員進入事業單位進行檢查時,應主動出示勞動檢查證,並告知雇主及工會。依據《工會法》第六條規定,工會組織類型包含「企業工會」、「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即凡是依照《工會法》所組織成立的工會,在陪檢權行使上理應完全一致,卻因勞動部一紙函釋,造成不同工會在勞動陪檢權上竟無法一體適用之情形,有違工會法賦予工會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之立法目的,勞動權益無法有效保障。
三、爰此,擬提案修改勞動檢查法第二十二條,明定工會應有勞檢陪同權;另以工會法第六條工會組織樣態,明定企業工會、產職業工會應有勞檢陪同權,以健全相關法制。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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