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這個草案主要是為了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將《國民體育法》中的中央主管機關名稱由「教育部體育署」修正為「運動部」,以使法令與現行行政組織體制相符。修正後可以確保法規的正確性和一致性。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以幫助到政府部門名稱變更後的行政順暢,解決現行法規名稱與組織名稱不一致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政府體育運動相關部門,以及適用《國民體育法》的各級學校和社會體育團體。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國民體育法》第二條及第三條,將中央主管機關名稱由「教育部體育署」變更為「運動部」。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配合政府組織改造,使法規名稱與組織名稱一致;疑慮:名稱變更是否會增加行政成本或造成實施上的困難。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修正條文的明確性及實施的可行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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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6-06-05,2026-06-0
交付審查2026-06-05,2026-06-0
案由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30人,鑒於教育部體育署業已改制為運動部,現行《國民體育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尚未配合修正,與現行政府組織未盡一致,為配合政府組織改造,爰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原教育部體育署已改制為運動部,《國民體育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名稱應配合調整,以符現行行政組織體制。
二、現行《國民體育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仍為「教育部體育署」,與現行組織名稱未盡一致,爰修正第二條及第三條之規定,將中央主管機關名稱修正為「運動部」,以維持法制一致性及法規正確性。
提案人
連署人(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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