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185-3條,提高酒後或施用毒品駕駛交通工具的刑罰,包含提高基礎刑度與罰金上限、增訂致人傷害的加重處罰等,以強化對酒駕、毒駕的處罰。該修正案旨在健全相關刑罰體系,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及人民生命、身體法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減少酒駕、毒駕相關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的生命、身體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酒後或施用毒品駕駛交通工具者,以及相關執法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中華民國刑法》第185-3條,提高基礎刑度與罰金上限,增訂致人傷害的結果加重規定,調整致死、致重傷及再犯的刑度與罰金。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提高刑罰有助於遏止酒駕、毒駕歪風,維護社會安全;疑慮:過高的刑罰可能被認為過嚴,影響駕駛人權益。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平衡刑罰的嚴厲性與駕駛人權益的保障。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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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6-05,2026-06-0
交付審查2026-06-05,2026-06-0
案由
本院委員陳菁徽、楊瓊瓔、蘇清泉、黃健豪、賴士葆等22人,有鑑於酒後或施用毒品、麻醉藥品及其他相類之物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對道路交通安全及不特定多數人之生命、身體法益具有高度危險性,近年酒駕、毒駕案件仍層出不窮,現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所定基礎刑度及罰金上限,已難充分反映其危害程度及責任非難。又現行條文就因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者雖設有結果加重規定,惟對於因而致人普通傷害者尚無獨立處罰規範,刑度階層仍有未備。另對於十年內再犯者、酒精與毒品併用者及犯罪工具之沒收,亦有進一步強化規範之必要。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提高酒駕、毒駕之基礎刑度與罰金上限,增訂致傷害之結果加重規定,調整致死、致重傷及再犯之刑度與罰金,並明定酒精與毒品併用之加重處罰及動力交通工具沒收機制,以健全酒駕、毒駕刑罰體系,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及人民生命、身體法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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