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185-3條和第185-5條,將毒駕行為獨立成條文並加重刑責,以強化嚇阻和維護公共安全。現行法規將酒駕和毒駕並列,無法充分反映毒駕的高度危險性。草案希望藉此降低毒駕案件的發生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大眾,解決毒駕案件頻傳的問題,維護人民生命安全和公共交通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駕駛人、特別是可能涉及毒駕的人群。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中華民國刑法》第185-3條和第185-5條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毒駕行為獨立規範可強化嚇阻、維護公共安全;疑慮:加重刑責可能引發人權爭議、司法執行難度增加。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草案對毒駕行為的認定和處罰規定是否合理。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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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6-05,2026-06-0
交付審查2026-06-05,2026-06-0
案由
本院委員傅崐萁、楊瓊瓔、蘇清泉、許宇甄等17人,有鑑於近年毒駕案件頻傳,嚴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及人民生命身體法益,現行酒駕與毒駕併列規範,尚難充分反映毒駕之高度危險性,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將毒駕行為獨立專條規範,並提高相關刑責,以強化嚇阻及維護公共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近年毒駕肇事案件頻繁發生,常造成重大死傷,對社會安全及人民生命身體法益危害甚鉅。
二、毒駕行為與酒駕之行為態樣、危害程度及犯罪特性不同,現行法將二者併列規範,尚難充分反映毒駕之高度危險性,爰將毒駕行為另立專條規範。
三、考量毒駕常伴隨精神異常、判斷失控及高度危險性,爰提高法定刑度,並增訂致人重傷、死亡及情節重大之加重處罰規定,以強化防制效果。
四、另就施用第一級毒品、混合施用多種毒品、無照駕駛、肇事逃逸、拒絕接受檢測或採驗、再犯、致多人死傷及駕駛高風險車輛等重大情形,明定為加重事由,以維護道路交通及公共安全。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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