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擴大對曾入選國家代表隊運動選手的生涯發展與職涯轉銜支持,建立更完整的制度性支持機制;現行法規主要聚焦於成績優良選手的獎勵與就業輔導,未來將延伸支持至選手的整個生涯歷程。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曾入選國家代表隊的運動選手,解決他們在升學、就業、心理支持等方面的需求;同時也為他們的職涯轉銜提供更完善的支援。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曾入選國家代表隊的運動選手,以及相關的行政機關、學校、法人及團體。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二條,新增曾入選國家代表隊運動選手的生涯發展與職涯轉銜支持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建立完整支持機制,滿足運動選手生涯發展需求;疑慮:增加行政負擔,資源分配不均,實施成效待觀察。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法過程需多方溝通與協商,確保新制實施順暢。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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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6-05-29,2026-06-0
交付審查2026-05-29,2026-06-0
委員會發文2026-06-12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現行《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雖已就成績優良運動選手、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及其有功教練之獎勵事項,以及參加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及身心障礙運動選手之就業輔導有所規範,惟對曾入選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其生涯發展及職涯轉銜所需支持,尚欠缺完整而明確之母法依據。為使國家對運動員之支持,不再僅止於奪牌後之獎勵,而能延伸至生涯發展與職涯轉銜協助,並建立更完整之制度性支持機制,爰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現行《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係以成績優良運動選手、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及其有功教練之獎勵,並對參加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及身心障礙運動選手之就業輔導為主要規範內容。惟運動員投入競技運動之歷程,具有專業化程度高、訓練時間長、職涯年限短及轉職風險高等特性,現行法制若僅著眼於得牌後之獎勵或就業安置,尚難充分回應曾入選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於實際生涯歷程中所面臨之升學進修、生涯諮商輔導、就業媒合、職業訓練、心理支持及生活適應等需求。爰擬具本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現行第二十二條之制度重心,仍偏重於成績優良運動選手之獎勵及就業輔導,對於曾入選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其生涯發展及職涯轉銜所需支持,尚無完整而明確之母法依據,爰有修法補足之必要。
二、我國既有制度並非全然未處理運動員生涯支持事項,相關行政措施與特定機構任務,已納入生涯諮商輔導、課業輔導及就業輔導等內容;惟此類規範多散見於行政措施或個別機構任務中,尚未於《國民體育法》母法層次建立較具普遍性、穩定性及整體性之制度基礎。
三、考量曾入選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已具國家代表性,其生涯發展及職涯轉銜,常涉及教育、勞動、社政、心理支持及民間資源整合等面向,爰於條文中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支持機制,並得結合學校、法人及團體辦理,必要時並得請求相關機關(構)協助,以提升制度完整性及實務可行性。
四、本次修法維持現行法對參加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及身心障礙運動選手之就業輔導保障不變,並另增曾入選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之生涯發展及職涯轉銜支持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支持對象、資格條件、支持措施、申請與審查程序、辦理方式、協作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辦法,以兼顧制度完整性與行政執行彈性。
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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