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五十一條,明定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的法官助理承辦事務包含「裁判書之草擬」。目的在為行之有年的助理協助擬稿提供明確法律依據與課責。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法官助理協助草擬裁判書將有明文依據,理論上有助於釐清分工與責任。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各級法院法官、法官助理及司法行政體系。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二、三十四、五十一條,分別明定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法官助理承辦事務含裁判書之草擬。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使行之有年的助理擬稿有法律依據、明確分工與課責;疑慮:裁判書草擬屬核心審判事務,明文交由助理是否影響法官親自審判職責,屬公開討論點。
政治雷達小叮嚀
司法分工類修法可關注是否同時設計監督與課責機制。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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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6-05-29,2026-06-0
復議2026-05-29,2026-06-0
案由
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鑒於法官助理協助辦理相關判決書類草擬已經行之有年,惟缺乏明確法律依據、分工與課責,爰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明定地方法院法官助理承辦之事務含裁判書之草擬。(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二、明定高等法院法官助理承辦之事務含裁判書之草擬。(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
三、明定最高法院法官助理承辦之事務含裁判書之草擬。(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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