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禁止雇主或仲介扣留求職者的金融存摺、提款卡、密碼、健保卡及SIM卡等物件,限制因代辦行政而收受證件的歸還期限(辦完三日內、最長不超過十四日),並對侵害未成年求職者者增訂加重處罰與黑名單機制。目的是防堵變相人身與金流控制、保護兒少與移工。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降低青少年淪為人頭帳戶或被強迫勞動的風險,並使移工免於被扣留金融與通訊工具的控制。
主要影響對象
未成年求職者、外國受聘僱者、雇主與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勞動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就業服務法相關條文,新增禁止扣留金融存摺、提款卡(密碼)、健保卡、SIM卡等規定,明定代辦收受證件之歸還期限(三日內、最長十四日)並增訂對侵害未成年者之加重處罰及公布黑名單機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填補實務規避法律漏洞、強化兒少與移工勞動人權保障;疑慮:雇主協助行政庶務的合理需求是否受限、條文認定與執法明確度。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保護與便民間的界線在除外條款,可留意時限設計是否清楚可執行。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