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旨在保障求職者、受僱員工及外籍移工的基本權利與財物安全,解決雇主或仲介機構不當扣留私人物品及收費爭議問題。草案擴大禁止留置的文件範圍、明定仲介收費揭示義務,並賦予主管機關按被害人數分開處罰的權限。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此草案,能幫助求職者、受僱員工及外籍移工避免財物遭不當侵占,解決仲介收費爭議,保障其基本權利。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求職者、受僱員工、外籍移工、雇主及仲介機構。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四十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擴大禁止留置的文件範圍、明定仲介收費揭示義務、賦予主管機關按被害人數分開處罰的權限。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勞工權益保障、防範財物遭不當侵占、提升資訊透明度;疑慮:可能增加雇主及仲介機構的負擔、實務操作的挑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時,應關注實務操作的細節及各方權益的平衡。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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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案由
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8人,有鑑於保障求職人、受僱員工及外籍移工之基本權利與財物安全至關重要。然而實務上常發生雇主或仲介機構不當扣留求職人、受僱員工或移工之存摺、金融卡及通訊設備等私人物品,且外國人在臺求職常因資訊不對等面臨仲介收費爭議,現行法規裁罰亦缺乏按被害人數分開處罰之明確規定,恐造成弱勢勞工權益嚴重受損及遭受剝削,為強化勞工權益保障、防範財物遭不當侵占並提升資訊透明度。爰擬具「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擴大禁止留置之身分與財務證明文件範圍、明定仲介收費揭示義務,並賦予主管機關得按被害人數分開處罰及按次處罰之依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經查,現行《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四十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七條僅規範不得違反求職人意思留置「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然實務上常見扣留存摺、金融卡或通訊設備等情事,嚴重侵害勞工權益。爰修正上述條文,將禁止留置範圍明確擴張至「金融機構存摺、金融卡、密碼、通訊設備」等文件與物品;並將禁止侵害財產之行為由「扣留」擴大涵蓋為「侵占所持有或扣留」。同時,考量實務代辦需求,增訂但書:若基於法定申辦事項,經本人以其可理解語言書面委託,且於辦結或達成目的後三個工作日內歸還,累計未逾十四日者,不受此限。
二、有鑑於移工常因語言隔閡及資訊不對等遭受不當收費剝削,為提升收費透明度,爰於第四十條新增第二十款,要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接受委任或辦理招募、轉換等事務前,須以求職人或受聘僱外國人「可理解之方式」,明確揭示收費項目、金額、法定依據、收款對象、退款條件及申訴管道。此外,為保障外國人之職業安全權益,第五十四條新增第十六款,明定雇主若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致外國人發生職業災害且未依法給予補償或賠償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或中止其招募與聘僱許可。
三、針對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之裁罰,現行第六十七條未明定以何種基準計算罰鍰,致使單一違法事件涉及多名受害者時難以發揮嚇阻效果。為遏止雇主或仲介機構之違法行為並彰顯保障勞權之意旨,爰修正第六十七條,明定主管機關「得按被害人數或違法件數分開處罰」,且針對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賦予「得按次處罰」之法源依據,以確實提高違法成本,落實法律執行效力。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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