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20470000

「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排入院會
最新進度
2026-06-30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擬具「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杜絕雇主或仲介機構藉「代為保管」、「履約擔保」、「防止逃逸」名義,非法留置外國人或其他受僱勞工之證件或財物,嚴重侵害勞工權益。草案擬強化主管機關之裁罰權限、加重違法責任、增訂情節重大者廢止許可之規定,建立符合國際人權標準之勞動保障制度。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外籍勞工、受僱勞工,避免遭非法留置證件或財物,保障其人身自由、工作自主與財產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雇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仲介人員及外籍勞工、受僱勞工。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現行《就業服務法》對留置證件、違法代管財物及變相收取保證金等行為之禁止規範與處罰機制,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建立防止歧視、剝削及不當控制之外籍勞工保障制度,落實勞工基本權保障與實質平等原則;疑慮:可能增加雇主或仲介機構之行政負擔,影響勞動市場。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草案時,應注意平衡勞動保護與勞動市場之需求。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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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6-06-26,2026-06-3

案由

本院委員游顥、廖偉翔、洪孟楷等16人,鑑於實務,屢見雇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仲介人員,藉「代為保管」、「履約擔保」、「防止逃逸」名義,非法留置外國人或其他受僱勞工之護照、居留證、工作許可文件、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或其他身分與財產相關證件,甚或違法收取保證金、扣留工資或侵占勞工財物,致使勞工陷於人身控制、行動受限及經濟依附之不對等處境,嚴重侵害憲法保障之人格權、工作權、遷徙自由及財產權等,亦具違反禁止強迫勞動與人口剝削之虞。我國既已將《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內國法化,國家即具積極義務建立防止歧視、剝削及不當控制之外籍勞工保障制度;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揭示國家應保障人民之人格尊嚴、勞動自由與免於強迫勞動之基本權,然而,現行《就業服務法》對留置證件、違法代管財物及變相收取保證金等行為之禁止規範與處罰機制尚不足,致使執法認定不一,違法成本偏低,難有效遏止不法情事,為杜絕以管理名義包裝之實質控制與剝削行為,明確禁止任何形式之證件留置、財物侵占及保證金收取行為,強化主管機關之裁罰權限、加重違法責任、增訂情節重大者廢止許可之規定,以建立符合國際人權標準之勞動保障制度,落實勞工基本權保障與實質平等原則,爰擬具「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就業服務法》對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不得「違反受聘僱外國人之意思」留置其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設有規範,然而,實務上,常見雇主、仲介機構利用勞資關係之高度不對等,以「代為保管」、「避免遺失」、「履約擔保」等名義,要求勞工簽署同意書或切結書,致使原應受禁止之留置行為取得「形式合意」,實質卻構成對勞工人身自由、工作自主與財產權之控制,現行以「違反意思」為構成要件,已生執法認定困難,形成法律適用灰色地帶,難有效保障弱勢勞工權。
二、據《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國際勞工組織(ILO)禁止強迫勞動之相關原則,國家具義務積極防止任何藉由證件控制、財務依附或經濟壓迫所生之實質強制勞動關係,尤以外籍移工因語言、法制資訊與居留依附性等因素,對雇主或仲介機構具高度依賴性,一旦證件或財物遭扣留,往往難自由轉換工作、對外求助或脫離不當控制,甚或衍生人口販運與勞力剝削風險,爰必要明確修正現行規範,刪除「違反意思」等主觀判斷要件,改採絕對禁止規範,以杜絕實務規避空間。
三、另,現行實務除單純扣留證件外,常見雇主或仲介機構違法收取保證金、扣押薪資、侵占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或其他財物之情,已嚴重侵害勞工財產權與人格尊嚴,構成經濟脅迫與不法剝削,為強化法律威嚇效果與行政監督功能,爰將「侵占勞工持有之財物」及「收取保證金或其他名目費用」明確納入禁止事項,配合加重行政罰鍰及相關處分規定,以提升法律實效性與嚇阻力。
四、基於行政管制與勞動保護一體化原則,對曾有留置證件、侵占財物或違法收取保證金等重大違規紀錄之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實有必要建立更嚴格之資格管理制度。爰增訂主管機關得不予核發、廢止或撤銷招募許可、聘僱許可及相關營業許可之規定,以落實事前預防與事後淘汰機制,避免不適任雇主或仲介機構持續從事聘僱行為,進一步建構符合國際人權標準與實質平等原則之安全勞動環境。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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