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16010000

「監察院組織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6-02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監察院組織法》第六條,針對院長、副院長同時出缺時的代理制度設限。將現行至完成正式任命為止的代理改為明定不得逾六個月,並增訂卸任代理院長不得再代理。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防止監察院代理狀態長期化,督促總統與立法院在合理期間內完成正式提名與同意程序。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監察院運作、監察與彈劾糾舉職權行使,以及總統與立法院的人事程序。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六條第三項,將代理院長期間明定不得逾六個月,並增訂卸任代理院長之監察委員不得再代理院長。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避免未經立法院同意之人長期代行院長職權、維護人事同意權實質功能;疑慮:若提名遭否決或程序延宕,期間限制可能反致機關運作空窗。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案與考試院、檢察總長等代理修法屬同一波調整,可一併比較各機關時限與再代理限制的異同。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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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5-29,2026-06-0
交付審查2026-05-29,2026-06-0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王鴻薇等20人,鑑於現行《監察院組織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同時出缺時,由總統就監察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院長,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副院長經立法院同意並完成任命之日為止。惟現行制度對代理期間未設任何明確限制,倘總統遲未提名、立法院未完成同意程序,或提名遭否決後長期怠於提名,將可能造成代理狀態長期化,使未經立法院同意之人長期代行監察院院長職權。又監察院院長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首長,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應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其目的在透過立法院同意程序,確保監察人事之民主正當性及憲政制衡基礎。代理制度係因應首長臨時出缺所設之暫時性、過渡性安排,目的在維持機關運作不致中輟,而非取代正式人事程序。倘代理制度欠缺期間限制,恐使代理制度常態化,進而架空立法院人事同意權之實質功能,嚴重悖離憲法設計之本旨,影響監察權獨立、人事制度穩定及人民之信賴。為健全監察院院長代理規範,維護權力分立、民主正當性及憲政秩序之正常運作。現行監察院院長代理規範應予修正,明定代理院長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以促使憲政機關於合理期間內完成正式提名及同意程序;並增訂卸任代理院長之監察委員不得再代理院長,以防止透過反覆指定方式規避代理期間限制,避免代理制度遭濫用,爰擬具「監察院組織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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