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監察院組織法,刪除監察委員資格中第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款的兩項條件,並新增第三條之二「消極資格」限制。提案理由是希望監察委員與政黨政治利益脫鉤,以更超然客觀的角度獨立行使職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降低監察委員的政黨色彩,強化監察權對公務員監督時的中立性與公信力。
主要影響對象
監察委員被提名人選、提名與審查機關,以及受監察的中央與地方公務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刪除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六款的資格條件;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新增第三條之二消極資格限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與政黨脫鉤可提升監察權公正性與獨立性;疑慮:認為政治經驗未必影響中立,限縮資格是否反而排除適任人選仍有討論空間。
政治雷達小叮嚀
同一會期常有多案修同一部法律,建議對照不同版本刪改的條款細節再做判斷。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