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及第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監察院組織法,刪除監察委員資格中第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款的兩項條件,並新增第三條之二「消極資格」限制。提案理由是希望監察委員與政黨政治利益脫鉤,以更超然客觀的角度獨立行使職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降低監察委員的政黨色彩,強化監察權對公務員監督時的中立性與公信力。
主要影響對象
監察委員被提名人選、提名與審查機關,以及受監察的中央與地方公務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刪除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六款的資格條件;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新增第三條之二消極資格限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與政黨脫鉤可提升監察權公正性與獨立性;疑慮:認為政治經驗未必影響中立,限縮資格是否反而排除適任人選仍有討論空間。
政治雷達小叮嚀
同一會期常有多案修同一部法律,建議對照不同版本刪改的條款細節再做判斷。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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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3-29,2024-04-0
交付審查2024-03-29,2024-04-0
委員會審查2024-04-29
委員會審查2025-06-16
委員會發文2025-06-23
案由
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代表國家機關內部之自我監督權,其監察權係針對公務員而行使。由此監察委員肩負防止國家內部腐敗之重任,理應秉持超脫黨派之態度,不具政黨政治色彩,進而有效獨立行使職權,爰擬具「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及第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確保監察委員在最大程度上以公正客觀之角度獨立行使職權,有必要使監察委員在一定時間內與任何政黨政治利益無密切關聯,故刪除第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六款。
二、鑒於監察委員行使之監察權係針對中央及地方公務員,為迴避政治利益,確保職權行使之中立,故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有關公務人員任用消極資格限制,增設第三條之二消極資格之限制。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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