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刪除第一項第一款「曾任立法委員一任以上或直轄市議員二任以上,聲譽卓著者」及第六款「富有政治經驗」兩項監察委員資格條件。提案以特定彈劾案未通過引發爭議為背景,主張這類背景者多具政黨色彩,難以維持超然角色。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減少監察委員的政治背景因素,強化監察院超然獨立的職能與外界信任。
主要影響對象
監察委員被提名人選、提名審查機關及受監督的公務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刪除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曾任立法委員一任以上或直轄市議員二任以上,聲譽卓著者」及第六款「富有政治經驗」。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刪除帶政黨色彩的資格要件有助超然行使職權;疑慮:質疑以單一案例推論制度修法的妥適性,且政治經驗是否必然減損中立尚有不同意見。
政治雷達小叮嚀
提案說明引用的個案僅為背景陳述,閱讀時可區分事實背景與條文實際改動。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5-03,2024-05-0
交付審查2024-05-03,2024-05-0
委員會審查2025-06-16
委員會發文2025-06-23
案由
本院委員王鴻薇、羅廷瑋等17人,依照憲法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故「獨立行使職權」為其長期迴避外界質疑之說詞,造成前行政院官員涉接受性招待且協助酒店業者關說,監察院彈劾卻未通過,引起社會輿論譁然。應刪除組織法原第一項第一款「曾任立法委員一任以上或直轄市議員二任以上,聲譽卓著者。」及原第六款之「富有政治經驗」,爰擬具「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前行政院官員涉接受性招待且協助酒店業者關說,監察院彈劾卻未通過,並以壓倒性多數否決,引起社會輿論譁然。顯見監察院委員因其相關政治背景,致使監察院做出與社會意見對立之結果。
二、依照憲法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故「獨立行使職權」為其長期迴避外界質疑之說詞,然「獨立行使職權」之前提為「超然」。然,「曾任立法委員一任以上或直轄市議員二任以上,聲譽卓著者。」及「富有政治經驗」者,於政黨政治下,多為具有濃厚政黨色彩之人士,難以扮演其超然角色。爰提案刪除原第一項第一款「曾任立法委員一任以上或直轄市議員二任以上,聲譽卓著者。」及原第六款之「富有政治經驗」,以強化監察院超然獨立之職能。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監察院組織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